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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发一月工资,造成重大损失
时间:2008年7月2日 作者:
专家解惑

  “专家解惑”专栏旨在更好地满足广大人力资源工作者妥善、合理处理劳动关系的需求。欢迎您将自己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劳动法律问题或劳动争议案件发送至hrmanager@vip.chinahr.com。我们将选取典型案例,邀请专家为您答疑解惑。 


  读者来信

  《人力资源·HR经理人》的法律专家:


  您好!我是某服装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一名工作人员,由于工作上的失误,公司拖欠了一名员工2007年9月(1个月)的工资 3000元。该员工2006年7月进入我公司,并订立了3年的劳动合同。今年4月,这名员工以拖欠工资为由向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请问公司应当支付他哪些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应当如何计算?

  专家解惑

  李曼:

  你好!很高兴收到你的来信。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修改后,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一直都是用人单位操作上的难点。通过对你所述情况的分析,贵单位应当支付该员工拖欠的1个月工资3,000元和两项经济补偿,共计11,250 元。

  贵单位拖欠该员工2007年9月(1个月)的工资属实,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六条规定,该员工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应该获得经济补偿。

  由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贵单位的经济补偿应当按如下方法计算:

  1、因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为7500元。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该员工2006年7月至2007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为18个月,应当支付相当于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6000元;依据新法第四十七条规定,2008年1月至2008年4月工作年限为4个月,应当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500元。因此这项补偿总共7,500 元。

  2、因拖欠工资而支付的经济补偿750元。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加发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750元(即3000元×25%=750元)。

  另外,我们还提醒企业的HR,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和修改后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至 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在2008年1月1日后拖欠劳动者工资,只要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内支付,就不用加付赔偿金。当然,HR一定要忠于值守,认真负责地把每一项工作做得准确无误,以免在不经意间就违反了法律规定,甚至出现员工因拖欠工资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被动局面,企业不仅要支付经济补偿,还损失了一名员工,由此损失的招聘和培训等成本更难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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